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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楼市调控意见

发布时间:2019/5/11 23:38:00

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意见》指出,对于苏州工业园区全域、苏州高新区部分重点区域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对于苏州工业园区全域二手住房,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后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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