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科创板两融规则。
30日晚间,上交所、证金公司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明确。
从《实施细则》来看,关键点如下:
1、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2、 扩大券源,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3、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4、 提高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效率。市场主体可通过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5、 符合四条件的券商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6、 中证金融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7、 经证监会批准,中证金融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8、 通过约定申报进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展期、提前了结等过程中,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当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得违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9、 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同主板现有安排。
10、 上述机制安排仅涉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效率提升,不改变现有融券偿还业务安排,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入证券。
关键点一:明确标的范围,扩大券源
《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其中,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科创板两融扩大了券源,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了三类,分别是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三部门要求,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战略投资者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上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口头或者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在时间约束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上交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约定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
《实施细则》要求,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关注点二:上交所可暂停单只或多只科创板征求出借
《实施细则》明确,上交所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当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同时,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出借人在开展科创板证券出借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上交所可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科创板证券出借服务。
关注点三:四类券商可作为出借人
《实施细则》指出,符合四类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一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二是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是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是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
借出期限届满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至战略投资者后,继续按战略投资者获配取得的股份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关注点四:市场化的费率、期限 降低保证金比例
《实施细则》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费率应符合两个要求:
一是借入人申报的费率=出借人申报的费率+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二是借入人申报的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准执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同时,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提升出借人和借入人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意愿,满足参与者双方多样化需求,在科创板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期限确定机制,并降低保证金比例及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关注点五:科创板证券出借、转融券业务效率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具体来看,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对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撮合成交,生成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上交所。对科创板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采用盘中申报、盘后一次性按比例撮合成交,中国结算日终根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证券划转。
而对于约定申报的,上交所可对上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确认,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反馈调整结果。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要素包括: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单元代码、借入人证券账户、借入人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划转方向、划转数量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接受调整结果后,实时向借入人发送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结果和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
科创板转融券展期的,展期数量、期限、费率由借入人和出借人按照本规定协商确定,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提前了结的,应一次性全部提前了结该笔转融券业务。提前了结时,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原费率。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权益补偿日需重新计算,其中原转融券归还日为出借人和借入人商定的归还日。转融券展期的,相关权益补偿不进行展期。
另外,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借入人在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科创板转融券服务。
关注点六:未提T+0,证件公司出借自由证券出借给券商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对于市场期待的 T+0并未提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同主板现有安排。
此外,上述机制安排仅涉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效率提升,不改变现有融券偿还业务安排,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入证券。
科创板两融机制安排将于科创板开板时实施。近期,上交所、中证金融和中国结算将发布相关技术接口并组织开展技术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