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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公积金新规:违规提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布时间:2019/4/28 19:39:00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28日电4月28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将于5月15日截止。

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并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规定》中指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六十五,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职工属于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保障对象,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或者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称租赁平台)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基本保障对象,按照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确定。职工按照本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公积金中心另行通知。

《规定》中提到,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违规提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根据《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规定》提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在确认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将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在公积金网站公示。

《规定》指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限制交易类和共有产权类住房可申请公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职工所购住房存在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一定年限限制转让、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等限制交易情形的,在该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通知》提到,职工所购住房属于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执行共有产权要求的,可以按照《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职工申请变更该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的,应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予以结清。

规范拆迁和回迁住房公贷申请

《通知》指出,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涉及拆迁住房,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但需要注销抵押权的,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追加足额抵押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支持办理该住房的抵押权注销。

《通知》提到,职工就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涉及的回迁住房新购买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项目提供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申请,根据项目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要件认定新增住房面积的购买行为,以增购回迁住房面积的价款作为购房总价,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等政策,计算可贷额度。

《通知》指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在该住房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且该住房所在项目开发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该新建商品房(期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的,可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通知》还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应采用抵押方式进行担保。《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人可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的规定不再执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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